(一)UPS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;
(二)为电子计算机供电时,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.2倍,为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,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为大计算负荷的1.3倍;
(三)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;
(四)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;
(五)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





UPS设备房与其他功能用房在同一个建筑内时,设备房与建筑内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.0h的防火隔墙和1.5h的楼板隔开,隔墙上开门应采用防火门。
蓄电池室相邻的直流配电间、电气配电间、电气继电器室的隔墙不应开设门窗及孔洞。蓄电池室不应设置与蓄电池无关的设备、管道和通道。
(一)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,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,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,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,地面材料应平整、耐磨;
(二)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,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,地板高度不宜小于500mm;
(三)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、不积灰、易于清洁的材料,楼板和地面应采取防潮措施。